夜间保安管理工作规定1. 目的为加强保安夜间安防工作的管理,减少或杜绝保安夜间睡岗现象,特制订本规定。2. 职责保安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安保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物管部进行违规处罚和个人问责。3. 说明本规定特指对夜间保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白天保安管理工作仍然按保安员作业指导书执行。4. 程序4.1 工作时段4.1.1 物管部实行“三班倒”的保安工作制,即:以清晨8:00 - 16:00 、16:00-24:00、24:00-8:00,以确保保安员清晨下班后能够有充足的睡眠, 而不影响夜间精神状态。4.1.2 保安队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实施“三班倒”工作制度,但需将夜间岗位设置及值班安排报物管部备案。4.2 值班要求4.2.1 夜间呼叫制4.2.1.1 要求各岗位在夜间 11:55 分后(至 12:00 分交班止),每 1 小时呼叫监控室一次,呼叫与被呼叫双方必须在值班记录上注明呼叫时间、须交代本岗后续跟进事项、呼叫双方各自签名等。4.2.1.2 队长在次日工作例检时, 必须抽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