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 加快企业决策程序,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投资、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 以上(含50 )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