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车辆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车临时停放的区域。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附属设施是指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第三条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 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智能 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