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 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 建筑规模大于10000 ) 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 建筑规模为4000 10000 ) 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 局) 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 地) 博物馆 ; 小型馆 ( 建筑规模小于 4000 ) 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 地) 、县( 县级市 ) 局直属博物馆和县( 县级市 ) 博物馆。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第 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 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 年。第 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