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作者陈新探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一、案情: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1997 年 6 月 3 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转让书第六条约定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 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2000年 3 月原告单位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1994 年 3 月调原告处工作,原告改制后,被告张建凤认购股份7000 股。 2000 年 1 月 1 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 12 月 31 日。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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