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一、适用范围: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 海域使用权;4.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三、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3 年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42 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 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 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 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