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规范呆、坏账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客户代表根据过去半年内客户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财务人员妥善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即公司可赊销给客户的最高限额,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客户代表及客户经理、财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活动,每年分两次核定客户信用限额,可由客户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客户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客户代表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加盖名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客户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