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 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