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可能产生影响或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送达省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