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