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冶金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学院教职工、学生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第三条学院实验室或课题组(简称使用单位,下同)使用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由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教学及科研的实际需求, 按计划制定危险化学品购置清单,并向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对违反规定自行采购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第四条对列入易制毒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 由使用单位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经院(系)、 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二、三类)购买流程图后附)。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