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