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 2018 33号)、广州市人民政务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 2018 12号)相关要求, 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 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 制定我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方案。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 按照 “统一申报、 信息共享 、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 中反馈”的 原则, 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 系统 流转完成
2、。 二、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 施工许可手续的 新建、改建、扩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适用本方案。 三、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 由市档案局组织的 广州市重大建设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 不动产登记 等其它有需求的市 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
3、程申请联合验收时 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 的 项目 提交 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 时间节点不一致 ,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 由市档案局组织的 广州市重大建设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环保设施、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 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等其它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
4、请联合验收时 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 的 项目 提交 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 时间节点不一致 ,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 督办事清单。 2.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平台”(下称“联合验收平台”),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平台”办 理 , 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 ,按规定与 “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
5、统” 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 协调 所监管 工程 的竣工 联合验收 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 工验收监督工作 (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 。全部 专项 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 托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 各专项验收(备案) 主管部门 规划、消防 、人防、 档案、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 、园林绿化、白蚁防治、 光纤到户通信配套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 (备案)市区统一的 受理条件
6、、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 ,制定 专项办事清单 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 办事指南内容 如需 变更 的 , 应 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 专项验收 ( 备案 )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 验 收(备案)意见 。 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平台”将信息自动推送至 监察系统和 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 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 “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
7、批 系统” , 统一联合验收案件 的 申报入口,并公布 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发放 文书 结果原件等 。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 条件核实 条件。 (二)建 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质量 竣工验收条件。 (三)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 有电梯的建设工程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 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五) 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 人防工程 建设,符合 人防工程 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 六 ) 属广州市重
8、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 (七)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八)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 已 自主 完成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九 ) 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 (十)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9、准进行验收。 ( 十一 ) 光纤到户 通信 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 , 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 通信 设施进行 检测 , 并符合国家标准 。 (十二) 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 ( 十三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 (十 四 ) 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十五)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六 、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1.建
10、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在“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系统” 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在系统中对接、 上传 一套 验收图纸( 含各专业部分 )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区主管部门。 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 提交盖章的 承诺 说明 。案件材料通过系统 自动分发 至涉及的 各相关主管部门 。 (二)资料审核 各相关主管部门 自收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 联合验收平台 ”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 牵头部门汇总各 相关主管 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
11、受理的决定 :资 料齐全, 符合 申请要求的, 出具 受理通 知 ; 对资料不全或不 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告知 ,并要求 申请人 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 补充 材料经 所涉及部门全部 审核通过后 , 出具 受理通知 。 申请人 逾期未补齐 材料 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 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三 )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 (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批用时 ) , 牵头 部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和 建设单位 意见 , 协调确定 现场 统一 验收时间, 通过“ 联合验收平台 ” 通知 各 相关主管部门 ,并 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 现场验收 准
12、备。各 主管 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 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联合验收平台 ”登记说明。 2.牵头 部门 按约定时间 统一组织 各 相关 主管部门 赴 开展工程 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 在现场 开展各 专 项 检查 验收 (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 3.各主管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 在“ 联合验收平台 ”填写各专项 验收 (备案) 意见 :验收(备案) 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 不通过的, 填写 不通过的理由
13、、法定依据 及整改意见 。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 (四)出具 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在 “联合验收平台”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步流转至 对应归口的市、区 政务服务 中心 ) 。 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 政务服务 中心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 各 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 汇总需整改问
14、题,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 出具 办理结果通知书 ,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 3.各 相关 主管部门应 对 建设单位 的验收 整改 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 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 已合格的专项验收 (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 涉及的 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 牵头部门 出具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 七 、资料 共享 工程 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 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推
15、送至各 专业验收(备案) 主管部门 和 “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 ,并与安监、城管、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供电、邮政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 “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系统” 和“联合测绘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 八 、其他 说明 ( 一) 取得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后 ,视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 通过,不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 管 部门进行工作对接 , 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 (备案 )各项准备
16、工作。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 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按实际情况处理 。 (三) 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 客观原因 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 ( 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无法按期完工 的实际情况, 对能 分栋 或分段后 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 ,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 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 准备 工作 后另行申请 。 (四) 已申请 过 分期规划 、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 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 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 的建设项目, 申请 联合验收 时对应上传相关
17、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 (五)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 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 ,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六)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 2018 12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 水务、林业园林 、交通 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 验收牵头部门。水务、林业园林 、交通 等 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各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 附件: 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18、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2.申请材料模板 附件 1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 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试行) 一、办理对象 在广州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了 施工许可 手续 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 的建设单位 。 二、 受 理条件 (一) 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要求 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 条件核实 条件。 (二)建设工 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质量 竣工验收条件。 具体包括: 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
19、定支付工程款 ;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完成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竣工预验收工作;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三)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 有电梯的建设工程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 人防工程 建设,符合 人防工程 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 六 ) 属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的已
20、完成 档案工作的预检,并向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 。 ( 七 )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 环保设施 竣工验收。 (八)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 ( 九 )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 十 一 ) 光纤到户 通信 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 , 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 通信 设施进行检测 , 并符合国家标准 。 ( 十二) ) 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 (十三)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 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四)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十五)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