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外国法律规定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