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 新兴产业、高 新 技术产业中建立 的 具有 技术创新方面 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 用的 企业、行业内的 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
2、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 和 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 (以下简称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2 第四条 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月 15 日。 第五条 申请 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
3、件 ;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 企业 年 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 1 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 2 亿元 ; 企业 实际 缴纳税收不低于 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 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 800万元 ;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 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50人 ;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 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
4、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 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1 年以上 ; 3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 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 5 月 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 行业 技术中心除具备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 各方 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 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 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
5、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省辖市经信委 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 3 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 抄送同级 发改、科技 、 财政、 海关和 税务 部门 。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 省 主管部门 直接 向省经信委、发 4 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 推荐申报。 省经信 委组织力量 按照 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评价 ,开展核查
6、,形成初 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共同组织专家 组对申报材料进 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 技术中心 等重要场所的显著 位置。 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 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 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的 企业 ,二 年后 方 可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 第八 条 按照江苏省
7、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每 两 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 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 4月 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 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 5 评价材料,一式 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 委对 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15日前报省经信 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 料由 省 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 委。 数据核查。省经信 委组织专家组,对 省 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
8、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 委委托 相关专家 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 关企业。 第十 条 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 评价得分 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 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分(含 65分)至 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
9、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6 第十 一 条 省经信 委 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 评价结果的 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 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 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 委,并将 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 委。 第十三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 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 在公布省认
10、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名单。 第十五 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 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 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 7 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二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 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
11、并由所在省辖市 经 信 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 条 经 省认定 为 企业技术中心 的 企业 ,其项目 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 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 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 “产学研 ”技术创新项目, 省科技计划 优先 给予支持。 第十九 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可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 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 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12、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技术中心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 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 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原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苏经贸科技 2006 205号 ) 同时废止 。 第二十四 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 委
13、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 负责解释。 9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
14、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经信 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 见(盖章) 10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1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 T 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 T 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 2)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