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市发展生物 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生物产业项目工作程序,确保 项目管理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云南省省级财政发展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 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中所指生物产业项目,是指由 市级 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 、 省 、市 生物产业政策,适合 我市 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 能推动 我市 生物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 三 条 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生物办) 负责 生物产业项目 的 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
2、 项目实施、 绩效考评 、检查验收 等 项目管理 工作。 第 四 条 市 生物 办 坚持依法依规、公 正 、公平、公 开 的 原则, 做好 生物产业 项目 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市级 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 我市 行 政区域内 从事 生物 产业的 企业、科研单位 和大专院校 等。 2 第六条 市级 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 主要扶持 生物产业精深加工、基地建设 、 市场开拓、 品牌培育、 科技平 台 和 标准 专利 等 项目 。 扶持方式主要 采取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 一 )精深加工。主要扶持企业 提高精深加工程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 扩 大生产规模(购买新
3、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的项目。 重点突出产学研结合 开发,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引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生物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二 )基地建设。主要扶持有原料生产标准并开展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集约化 的种养殖 优质原料基地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三)市场开拓。主要扶持生物企业发展 电子商务 、 设立省外大中城市或国外直销网点 、 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 (四)品牌建设。主要扶持获得国际认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项目。 ( 五 )科技平台。根据 我市生物产业发展需要,与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 或组织共同搭建生物产业科技研发公
4、共服务平台 、专业技术平台 和生物产业孵化器、加速器 建设 的 项目。 ( 六 ) 标准 专利 。主要扶持 制定重要的 生物产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及申请获得具有新3 颖性、创造性的生物专利和申请审定的生物新品种的 项目。 (七) 其他符合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生物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 管理 第七条 市生物办 负责生物产业项目 申报、 立项、 监督、检查、验收等 项目管理 工作,组织、指导县 区 生物产业部门做好项目 实施 的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生物办 每年将向各县区及相关单位 发布 “ 市级生物产业 项目申报 指南” 。 第 九 条 符合申报条件
5、的企业或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认真填写 昆明市 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附件一) , 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 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生物部门申报。 第 十 条 各县区生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对申报的项目 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 统一行文向市生物办申报, 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 一 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申报 , 申报项 目应一个项目一个 请示 , 请示 内容应 简要概括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 目概况、资金筹措 等 情况。 申报项目文件须附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和要求的附件材料。 第十 二 条 市生物办 项目处对各县区 生物产
6、业部门 申报的4 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不少于 5人),采取答辩、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估意见。 市生物办 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 。 第十 三 条 市生物办 将立项意见 提交 市农业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后, 报市政府 。 经 市政府 批准后 ,由市 生物办主管部门和市财政 部门 联文 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到县区 。 第十 四 条 县区收到 市级 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通知后, 由 项目 实施 单位 (申报单位) 、项目监管单位 (县区生物产业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 (市生物办) 签订三方项目合 同书
7、(见附件二),明确 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 五 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 由县区 生物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 实施 单位 要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并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第十 六 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的中期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建设内容顺利有序开展。 第十 七 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 项目一经 立项 后,必 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 或终止 的项5 目, 由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 向 市生物办 提出变更申请, 因
8、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 第 九 、十、十一条 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项目责任人变更的项目,须 及时报 市生物办 备案。 经批准中止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级生物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项目中止正式通知后一个月内逐级上缴。 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 八 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 市生物办 主持或委托项目监管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对 项目 进行 验收,确保收到实效。市级生物产业项目原则上第一年立项,第二年组织验收,也可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时间,并结合
9、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组织验收。 第十 九 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规定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 包括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财政拨款、贷款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 理情况 (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是否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6 (三) 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运行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目标; 项目经济、社会 、生态 效益情况 。 (四)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竣工、监理、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及工作总结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
10、卷和归档。 (五) 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 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 二 十条 项目 验收 的 程序 。 (一) 生物产业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 实施 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具备验收条件 后,项目 实施 单位向 县区 生物产业部门 提交 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 (附件三) 。 (二) 县区 生物产业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 申请 , 并将验收材料 报 市生物办 项目处申请验收。市生物办收到县区 生物产业部门的 验收申请后,进行材料查验,并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取 现场 查看
11、、查阅台账、 会议 评议 的方式 进行 。 (三) 验收 专家 组由 验收组织 单位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 专家 ,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 5 7人 , 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作出 客观 评价, 并形成书面验 收意见,验收小组对验收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四) 市生物办 对项目验收 意见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 7 (五)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 对 验收材料收集整理, 装订 成册,一式四份(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各一份,项目主管单位两份) ,分别存档 。 第二十 一 条 凡列入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按时验收,项目 实
12、施 单位要向项目监管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监管单位收到后及时报送市生物办,并附相关资料,经 市生物办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项目。 第 二 十 二 条 对不符合验收要 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报 市生物办 另行 处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市生物办有权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及绩效评估,项目 实施 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 二 十 四 条 如果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8 附件一 受理编号: 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 地址 : 法人代表 姓名 : 联 系 电 话: 主 管 部 门: 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制 9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 银行信用等级 项目单位概况 10 项目概要(必要性等) 效益分析(经济、社会 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