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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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单 总则 第一条 为 督促我省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 ,防范 预警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偿付能力风险 ,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2008 1 号) 和 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 2009 124号)相关规定和要求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湖南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制度所称的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 ),负责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报告,协调配合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开展等。 第四条

2、 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风险责任人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湖南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偿付能力 风险预警 第六条 风险责任人应加强学习,以数据真实性和内控制度建设为核心,增强偿付能力管理和资本约束理念,牢固树立 稳健经营 、 风险防范、 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意识 。 2 第七条 风险责任人应全面掌握 公司 财务运营情况 , 及时分析监 测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 加强 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防止财务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八条 风险责任人应实时监测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评估业务发展结构、

3、速度等关键指标,及时预警,防止业务发展失衡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九条 风险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管控情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公司及时加以完善,防止因内控管理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十条 风险责任人应 密切关注 公司 市场竞争 情况,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引发偿付能力风险的重大 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 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第三章 偿付能力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偿付能力风险报告 ,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报告包括异动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人应 及时报送 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

4、施防范化解风险。对公司经营中 发生 的异常变动和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应当 自该异动事项发现之日起 1 日内向湖南保监局报告: (一)车险赔付额 50 万元以上、财产险 100 万元以上、人3 身险 2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赔付以及发现的虚假赔案情况; (二)公司同一营业场所同时出现 20 名以上投保人退保或同一营业 场所当天申请退保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退保情况; (三)企财险保额 3亿元以上、车险承保台数 100辆以上、个险保额 200万元以上、团险保额 1千万元以上的重大承保情况; (四)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出现短缺; (五)公司发现的侵占、挪用、诈骗、传销、

5、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司法案件;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2 日内,按照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季度 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风险,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 (二)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等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三)中国保监会及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 (四)公司防范化解偿付能力风险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其他与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人应于年度结束后 1

6、5 日内,按照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年度 报告 ,报告内容范围与季度报告一致。 4 第十五条 湖南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四章 偿付能力监管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湖南保监局 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设统 计研究 处 ), 归口管理和牵头办理 湖南保监局 偿付能力监管 日常 工作 ,负责联络各公司风险责任人。 第十七条 湖南保监局将依据偿付能力风险监测情况,对各保险公司风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对风险突出的公司开展监管质询。风险责任人负责接受偿付能力监管质询,对质询提出的问题认真核实,确保质询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实际情

7、况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三)中国保监会和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 (四)湖南保监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风险责任人负责协调配合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风险责任人负责配合衔接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数据核查及相关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 风险责任人应加强与总公司沟通联络,及时了解5 掌握总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大举措并向湖南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风险责任人应督促落实中国保监会及湖南保监局 下达的 各项 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确保相关监管措

8、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 湖南保监局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季度为基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风险责任人应按时参加会议。风险责任人应依据湖南保监局要求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风险责任人应按时参加湖南保监局组织的偿付能力风险教育培训,并负责组织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湖南保监局对风险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思想高度重视、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偿付能力风险工作成绩突出的风险责任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湖南保监局将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风险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风险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

9、处理,同时责任上追一级,对总经理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湖南保监局将把各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情况与保险类机构和高管人员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衔接,切实推动工作开展。 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日”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风险 责任人 工作 职责一览表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季度(年度)报告 7 附件 1 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 工作职责一览表 工作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 措施 完成时间 偿付能力风险预警

10、 1.预警防范公司财务风险 ( 1)全面掌握公司财务 运营情况 。 全年 ( 2)动态监控资金流动。 ( 3)分析监测财务问题、风险隐患,及时预警 , 防止财务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 2.预警防范公司业务风险 ( 1) 实时监测 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全年 ( 2)分析 评估 业务发展结构、速度等关键指标。 ( 3)及时预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业务 发展失衡 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3.预警防范公司内部管控风险 ( 1) 充分 了解公司内部管控情况。 全年 ( 2)分析查找薄弱环节。 ( 3)督促公司及时 加以完善,防止内部管控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4.预警防范市场行为风险 ( 1)密切关注公司

11、市场竞争情况。 全年 ( 2) 及时对 市场竞争行为中 重大 问题 采取措施 。 ( 3)防止 重大市场行为 风险 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 8 偿付能力风险报告 1偿付能力风 险异动报告 ( 1)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时发现 经营中发生的异常变动和 可能引发 对 偿付能力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异动发现之日起 1 日内 ( 2)形成 风险异动报告 ,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上报保监局 。 2偿付能力风险季度报告 ( 1)对本季度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及时梳理总结。 每季度结束后12 日内 ( 2)按照规定形成季度报告,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上报保监局。 3偿付能力风险年度报告

12、 ( 1)梳理总结全年偿付能力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每 年度结束后15 日内 ( 2)按 照规定形成年度报告,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上报保监局。 偿付能力监管协调配合 1接受监管质询 ( 1) 认真核实质询问题 。 不定期 ( 2) 提交质询答复函。 ( 3) 接受 现场 质询 。 2协调配合现场检查 加强现场检查入场前工作衔接;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不定期 3配合开展其他监管工作开展 配合衔接偿付能力数据核查及相关调研工作 。 不定期 4.沟通联络总公司 加强 与总公司 沟通联络 , 了解掌握总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举措 并 及时报告湖南保监局 。 不定期 5.督促落实监管措施

13、 督促落实 中国 保监会与 湖南 保监局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全年 6参加会议 、 培训 ( 1) 按时参加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按要求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 不定期 ( 2) 按时参加偿付能力风险教育培训; 负责组织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不定期 9 附件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 保险公司名称 发现异动情况日期 上报异动情况日期 异动情 况说明 采取工 作措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风险责任人(签字): 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10 附件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季度(年度)报告 保险公司名称 一、 公司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风险,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 二、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中国保监会及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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