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可以邀请相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