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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