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XX团体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团体公司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皖组字200815号)和省国资委党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党费收缴1、共产党员依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依照党费缴纳标准按时上缴。在党员上缴的全部党费中,各成员公司党委按收取党费总额的70%上缴至团体公司党委,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应把收到的党费全额上交至团体党委。2、各成员公司党委要在每半年最后1月的25日前将收取的半年度党费按比例上缴至团体党委,并及时将缴纳党费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送交团体党办,换取党费缴纳收据。3、各成员公司党委须将党费通过银行存入或汇入团体党费专用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个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