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慈济技术学院承揽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民国99年6月1日第107次行政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环境保护相关法令等规定,厘订承揽商有关环保及安全卫生之权利与义务,作为承揽商管理之依据,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條本办法适用范围,包含下列进入本校全区域工作之承揽商:(一)签订工程合约或工程订单之厂商。(二)签订机(仪)器、设备、原物料订单之厂商。(三)安装机(仪)器、设备之厂商。(四)整理及维护校区花木之厂商。(五)外包环境清洁之厂商、外包餐饮之厂商等。(六)各项设施(备)之维护及保养厂商。(七)因紧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员。(八)其他需有人员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动火、开挖、高架、吊挂、局限空间或其他危险作业等厂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承揽商系指承揽本校前述作业之公司或商号负责人,所称之劳工为承揽商所雇用而在现场作业之人员。第四条承揽商对承揽部份应负劳工安全卫生法所定之雇主责任,其再承揽时亦同。第五条危险性作业系指:动火作业: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区域内执行可能产生火源的作业,如火焰切割、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