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致:我方现就贵方占用我方名下的坐落于的物业(以下称“目标物业”)相关事宜专致此函,请贵方务必重视,并急速处理。2013年4月,贵方既未经我方书面或口头的同意,也未曾办理过相关手续,就占用我方的目标物业。截止2014年10月29日,贵方从未与我方负责人员洽谈目标物业的租赁使用事宜,也未曾向我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贵方的非法占用行为,给我方带来极大的损失。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29日,若贵方租赁目标物业,应实际支付我方租金(租金标准按目标物业的市场价)人民币元整(¥),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整(¥)。在此期间,贵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费合计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壹拾壹元整(¥13011)。贵方未经我方同意占用目标物业,该行为已构成对我方所有权的侵害。在此我方作出最后郑重催告:贵方务必于年月日前搬离目标物业,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用(包括不限于目标物业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我方给予贵方上述宽限,并不代表我方放弃追究贵方侵权责任的权利,而仅仅是我方本着友好的态度与贵方和平解决此事。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