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