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让备案1. 事项名称:存量房转让备案2.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3. 设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附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四章4. 受理机构: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5. 审批机构: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6. 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房、集资房转让申请时,应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核7. 申请材料:(1) 房屋转让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生成,现场签名)(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权处分不动产的婚姻关系证明(核对原件,扫描存档)(3) 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扫描存档)(4) 房屋买卖合同或与房屋转让有关的协议(如赠与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互换协议、作价入股协议)原件1份(核对原件,扫描存档)(5) 自行成交的,需提交自行成交声明(系统自动生成;中介促进交易的,无需提供)(6) 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