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2-3 13:44:07wangxin大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大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以2007 年 6 月 15 日生效施行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项目,其计收标准及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经过协商,其收费标准可以不受本办法限制,但最低数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第四条 禁止私自、擅自改变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禁止违反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的市场调节价。(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的市场调节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