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税务局、 大庆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中心支行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政策的研究制定部门和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第三条经办银行。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金融机构。第四条贷款性质。 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是由经办银行提 供贷款、 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贷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偿还贷款。第五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 下岗失业、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个体劳动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