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三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条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是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二、人员组成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各委员会的人数、人选、主任及变更调整等由董事会确定。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三、基本职责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