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