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房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依法履责的原则。第五条大兴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七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抓好行业内和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对行业内和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