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集团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制订。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子公司股权转让包括: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和其它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两种情况。第二章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第三条 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集团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的发展状况,提出转让集团公司在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建议书;或者受理其它部门或人员的关于转让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权的建议书,并负责组织论证。然后,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二)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董事会。(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并将转让决定和内容通知派出董事,要求其协助集团公司做好转让工作。(四) 总经理按董事会批准的建议书组织实施,成立谈判小组,责成企业管理部将转让决定和转让条件等通知子公司其它股东。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者,须按同等条件购买。否则,视为同意。第四条 建议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