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小包装加碘食盐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成果,建设幸福潮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小包装加碘食盐市场(以下简称食盐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食盐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将食用加碘盐和食盐市场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实施目标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条 潮州市盐务局是我市盐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潮州盐业总公司及下属饶平分公司、潮安分公司、湘桥区分公司负责食盐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配送工作。本办法由潮州市盐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 严格食盐市场准入制度。食盐是国家指令性商品,国家对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管理,由政府统一定价。潮州市盐务局负责全市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凡在我市从事食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