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宝鸡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一、环境质量监测(一)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市监测中心站及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环保分局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全市已建成的省控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点位(详见表1)。2.监测项目: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向市、省报送实时数据。5.评价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各项污染物。6.报告报送:市监测站按省上规定时限向省厅上报日报、月报,于每月2日前编制上月及相关报告报送市局,并在2017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报、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报(报送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7.承担单位:各县分局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市监测中心站负责国省数据报送。 (三)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