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1.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政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