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购建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维修项目、物资设备和图书教材采购以及有关服务项目,由学校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对各项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及成员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校长任主任,主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组,校办主任任秘书组组长,校办、财务处、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审计处、监察处为成员单位。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设置五个招投标办公室。由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组成(其中教务处和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