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机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第四条 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未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均属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个人缴存登记。如单位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信息登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