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