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江大学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长江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管理工作由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第二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第三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事宜。第四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按程序填写长江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经过所在部门批准后,连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或申请文件初稿(电子版)、实施该技术的商业计划(技术经济评价)书(电子版),报学校科技处审查。第五条 经学校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由科技处备案并统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第六条 学校本着有利于专利管理、提高申请授权获准率、节约费用、为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原则,采取公开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