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对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划分为中小微型的企业。第三条 2020-2022年连续三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争3年内全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200家。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