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严格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职能履行,加强行政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并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