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第三条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已经隐匿、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