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评估经费由市民政局申请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凡成立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 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 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上年度被纳入社会组织诚信黑榜的;(五)上年度被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及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