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最新第1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保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实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条件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动。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实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条件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动。第3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装备等。第4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守公然、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2章 管理机构第5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依照“统1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6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7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