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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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家基本熟悉和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各个条款的规定。,培训内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框架。重点讲解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一、二、三、四、七、八章的内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框架,新税法: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8章内容,共计60条。实施条例: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8章内容,共计133条。,第一章总 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概念和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概念和界定,

2、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一条) 我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强调的是以法人为纳税申报主体。 法人一般能独立核算,但能独立核算的不一定是法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 民 企 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法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三条),居 民 企 业,认定条件: 在中国

3、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和组织。 实施管理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例四条)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 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 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今后对特别案例的判定批复,逐步构成细化的判例性标准。,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二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

4、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条例五条),非 居 民 企 业,机构、场所包含个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条例五条),非 居 民 企 业,认定条件:纯外国企业、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纯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三条)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

5、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条例6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

6、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八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均能够征收企业所得税吗?国内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派出机构协定限定: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不足六个月的劳务性场所、政府机构协定确定征税的三个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利润归属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

7、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条例七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程序: 判定所得类型 判定所得的来源地我国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并不都属于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所得,仅限税法列举的所得。如销售货物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法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

8、适用税率一览表,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税务处理,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纳税调整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清算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5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例:收入 1

9、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1)原规定:1005020 30 新规定:1002050 30 (2)原规定1009010 0 新规定1002090 -1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法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

10、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九条)。如未收款的销售、权益法核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

11、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的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如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确认股息、红利等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清算,概念: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

12、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条例11条),企业清算,需明确概念:清算所得可变现净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可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变现净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算企业税后利润清算所得实纳所得税,企业清算,12 Si,投资,分配,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或公允价值:计税基础:,清算所得,投资成本或8,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其中:确认为股息(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750);同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或的

13、所得,收 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法六条)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税期间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净资产增加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1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实现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若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文件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计价。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计价: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第1422条对各类收入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列举,并对收入确认的时限做出了规定。,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

15、,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3条) 税收:分期确认收入。时点、金额? 会计准则:一次性确认收入,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例:某公司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该设备不采用分

16、期收款方式得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0,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400 贷:财务费用 634400,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 会计:跨年度劳务合同能够合理估计:完工百分比不能合理估计:按成本

17、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税收:完工百分比,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17条),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18、19、20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一致:经济利益流入、金额可靠计量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确认方法:平均分期vs实际利率法 文件,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接受捐赠收入(条例21条)无偿获得资产(货币性、非货币性)所有权确认时间:实际收到 确认方法: 条例没有明确

18、是否采用递延法,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对其他收入作简单的正列举(条例第22条)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19、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不能脱离税收管辖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需已计入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特定主体、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注意: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必须已经计入收入处理。否则,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收入补偿以后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计入递延收益,确认时转入收入。是一次征收还是分期征收?,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条例具体条款,基本结构,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

20、性、合理性原则。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体现社会经济政策;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一般原则,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可以核定)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一般原则,相关性原则(条例27条)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根源直接相关 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具体例子:如何区分经营费用

21、与个人费用,区分不开怎么办,采取AA制,业务招待费(条例43条)、餐费,美国、加拿大等。,一般原则,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法9条)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28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益性支出vs资本性资产 不得重复扣除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的扣除(财政拨款用于应税项目),条例具体条款,实施条例2933条 成本 费用 损失 税金 其他支出,条例具体条款,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22、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取消定额计税工资合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也是一种重复征税工资按扣除,实际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不得扣除的部分,以企业利润形式课税,又以工资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合理性的把握。确凿证据。工效挂钩工资?,条例具体条款,条例35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36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23、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24、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条例具体条款,条例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25、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据实扣除,提取比例变成最高限;会涉及到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待明确,条例具体条款,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基)条例44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否分行业?条例45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6、。,条例具体条款,条例46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条例47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同一法人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条例5

27、0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条例具体条款,条例51、52、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资产税务处理,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同类别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资产的计量属性资产的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28、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业的任何应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一台机器的原值为150,累计折旧90,则账面金额为60,计税累计折旧50,计税基础为100,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一项预提费用账面金额200 ,

29、将在实际支付时才可抵扣所得税计税基础0.,不同类别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定义:条例58条。税会基本一致。计税基础确定:不完全一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区分具有商业实质不具有商业实质税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税会一致。条例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税务:法11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会计:土地和已提

30、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会计: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数法 税收:直线法(条例59条)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32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条例60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法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3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会计:符合确认特征的,计入成本;不符合,计入损益。税收:条例68条:按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经营性租入:会计:税收:条例68条: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其他资产:税收:条例68条: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会计:符合确认特征的,计入成本;不符合,计入损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

32、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会计:直接计入损益不采用待摊的方式。税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条例69条)固定资产如已提足折旧发生的大修理费如何扣除?,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收入减账面净值。税收: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条例74条),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收: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条例66条) 会计:资本化条件,无形资产,第三章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总额的

33、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税额抵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用额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境外税额抵免,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条例七条) -按税法判定来源境外所得,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而被境外征收了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去企

34、业提供的服务,境外税额抵免,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得税性质、提供境外纳税凭证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税的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总部共同费用摊销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每一国的净所得占所得总额的比重,乘以应纳我国税收总额,境外税额抵免,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经确认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五年内结转抵补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仅限于居民企业 -达到一定控股规模(20%)的境外多层持股企业(三层?) -从最

35、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境外税额抵免,税法十七条的限定,境外亏损不得冲抵境内所得额境内、外盈亏互抵下的抵免限额计算及还原结转规则,第四章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及方式税收优惠分类具体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 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式,政策调整方式: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36、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式,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式,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式,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式,5、取消生产性外资

37、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分类,分类:,税收优惠分类,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 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第二

38、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82条) 现行政策 国债 利息,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83条)

39、消除重复征税 税率差和减免税 居民企业境外抵免 鼓励直接和长期投资,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

40、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免税收入,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84条)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85条) 保证宗旨 公平竞争 基金组织,免征减征所得税,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项目: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减征所得税,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

41、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免征减征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86条),免征减征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42、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 自建(条例87条),免征减征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条例88条),免征减征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例89条) 企业项目,

43、免征减征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90条) 现行政策30万元 所有权和使用权 非居民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考虑: 现行政策的衔接 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免征减征所得税,免税项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条例91条 外国银行,降低税率,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44、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税收饶让,降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92条)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微利 条件同时符合,降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5000万元-2亿元

45、 4%;5000万元以下 6%),降低税率,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大专学历:30%;研发人员:20%)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降低税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93条) 区内区外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领域 产品产品、服务 专家认定 年审制度 税务审核,区域优惠,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46、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 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例94条),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95条) 现行政策 适用范围 增长比例 “三新” 费用归集 管理办法,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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