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 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车辆要求:1、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4、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5、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条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1、应取得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