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甲方:银行乙方:担保公司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 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 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第二条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 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 ) 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 ; 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 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第六条乙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