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公司及全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第二章效能监察的对象和权限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主要指公司本部员工,公司派出人员,特别是营销、工程、管理、 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员工。各控股公司效能监察由控股公司相应监察部门或人员负责。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效能监察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上级股东单位负责。 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审计监督部是效能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效能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控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三章效能监察的目标第七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标:一、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