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998 年 1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 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三章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第四章地震预报的发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 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 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 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返回第二章 地震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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