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结合电子工业特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第三条 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 10 千伏及 10 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 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五条 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 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 伏及以下者。第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