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细则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所称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份或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3条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4条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行的原则。 第2章管理部门 第5条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调和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 第6条市财政部门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实行以下职责: (1)负责拨付救助资金; (2)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