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规划局、 水务局、 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经许可占用、 挖掘的